菸酒管理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規定菸酒應標示之事項,應有中文標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供外銷。 二、進口菸酒之品牌名稱與其國外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或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標示委託製造之國外業者名稱及地址。
- 外銷菸酒改為內銷或進口菸酒出售時,應加中文標示。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菸酒管理法 第3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