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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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規定之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如認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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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了菸酒事業在提供資料給當事人行使權利時應採取的方式。根據該條款,菸酒事業應確認提供資料的當事人是否為資料的本人,或者經過他們的委託授權。他們也應該告知當事人行使權利的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中關於處理期限的規定。此外,菸酒事業還應該告知當事人是否需要支付必要的成本費用。如果菸酒事業認為根據本法第十條和第十一條有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的理由,他們應該附上理由並通知當事人。 根據最新資料,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於2020年4月1日生效,是台灣的相關法律規範之一。該管理辦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料的安全,並確保菸酒事業在處理個人資料時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舉個例子,如果一位消費者要求菸酒事業提供他的個人資料,菸酒事業應該先確認這個要求是由該消費者本人提出的,或是經過他委託授權的。菸酒事業應該告知消費者如何行使這項權利,並且遵守法律規定的處理期限。如果提供資料需要支付成本費用,菸酒事業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如果根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菸酒事業有拒絕提供資料的理由,他們應該告知消費者並附上相應的理由。 參考資料: - 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最新修訂年份)
- 第三條條文
- 個人資料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1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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