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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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菸酒事業為因應所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查明事故之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訂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 2.菸酒事業遇有個人資料安全事故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依附表格式,以電子郵件方式通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與檢討等函報總機構及營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副知財政部。
- 3.菸酒事業依前項規定通報後,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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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7條,菸酒事業為避免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事故,應採取以下措施: 1. 適當的應變措施:菸酒事業應採取適當的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同時,應通報總機構和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2. 查明事故狀況:菸酒事業應查明事故的狀況,並以適當的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和諮詢服務專線等。 3. 研訂預防機制:菸酒事業應研訂預防機制,以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此外,根據同法第7條第2項,菸酒事業發現個人資料安全事故後,應在發現事故後7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方式通報總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副知財政部。同時,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並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與檢討等函報總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及副知財政部。 最後,根據同法第7條第3項,菸酒事業通報後,主管機關可依菸酒管理法第22條至第25條的規定,採取適當的監督管理措施。
- 個人資料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2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4 條條文
-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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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