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解釋函令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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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2.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 3.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 4.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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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函令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不利的見解變更則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
Q · 國稅局拿新解釋回頭追我舊年度的稅,我一定要繳嗎?
不一定。不利的新解釋原則上不溯及未確定案件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財政部變更解釋函令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對於發布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變更後的解釋函令。因此國稅局若援引新發布的不利解釋追課你過去的稅,只要你的案件尚未核課確定,即可在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階段主張本條排除其適用。
深度解讀
財政部每年發布幾百則解釋函令,這些解釋影響你怎麼報稅、要繳多少稅、被罰多少錢。但有件事你可能不知道:這些解釋的效力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不是國稅局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原則上,一則解釋函令只對「申請這個解釋的那個案子」生效。但本條開了兩個關鍵口子:對你有利的解釋,自動套用到所有還沒核課確定的案件;對你不利的「新解釋」,原則上只能往未來生效,不能拿來追溯到舊案。換句話說,國稅局如果想拿一則新發布的不利解釋,回頭追你過去某年的稅,本條第二項明文擋下來。這是稅法版的信賴保護原則,也是你跟稅務機關打交道時手上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裁罰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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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