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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稅捐稽徵法1-1解釋函令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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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2. 2.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3. 3.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4. 4.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函令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不利的見解變更則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

Q · 國稅局拿新解釋回頭追我舊年度的稅,我一定要繳嗎?

不一定。不利的新解釋原則上不溯及未確定案件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財政部變更解釋函令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對於發布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變更後的解釋函令。因此國稅局若援引新發布的不利解釋追課你過去的稅,只要你的案件尚未核課確定,即可在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階段主張本條排除其適用。

白話解讀

財政部每年發布幾百則解釋函令,這些解釋影響你怎麼報稅、要繳多少稅、被罰多少錢。但有件事你可能不知道:這些解釋的效力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不是國稅局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原則上,一則解釋函令只對「申請這個解釋的那個案子」生效。但本條開了兩個關鍵口子:對你有利的解釋,自動套用到所有還沒核課確定的案件;對你不利的「新解釋」,原則上只能往未來生效,不能拿來追溯到舊案。換句話說,國稅局如果想拿一則新發布的不利解釋,回頭追你過去某年的稅,本條第二項明文擋下來。這是稅法版的信賴保護原則,也是你跟稅務機關打交道時手上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範財政部解釋函令的時間效力: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解釋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利的見解變更則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有利變更亦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構成稅法上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明文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國稅局說的算嗎?解釋函令我可以挑戰嗎?

可以挑戰。解釋函令不是法律,它是財政部對法律的行政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和大法官多次表明:解釋函令違法、違憲或牴觸法律明文時不應適用。本條第二項更直接限制了不利變更的解釋函令對舊案的效力。你不是在挑戰整個解釋函令,而是主張它不能適用到你的個案,這個策略差異很重要,勝訴率高得多。

Q2什麼叫「核課確定」?怎麼判斷我的案子算不算?

稽徵機關發出核定稅額通知書,你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沒有不服,或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後,案件就核課確定。如果你還在30日復查期間內、或正在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階段,案件都還沒確定,本條第二項保護你。很多人在收到補徵通知當下就放棄不爭執,這個動作幾乎等於主動把自己推進核課確定的範圍,後續想翻案就難很多。

Q3罰款金額能不能援引變更後的較輕版本?

可以。本條第四項明文,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如果你被罰款的案子還沒確定,財政部後來把罰倍降下來了,你可以直接主張新的較輕版本,精神與刑法從新從輕原則類似。在復查或訴願階段檢查裁罰倍數表近期有無更新,常是壓低罰款最快的動作。

Q4解釋函令是什麼?我可以挑戰嗎?

財政部對稅法的行政解釋,性質為行政規則,位階低於法律,違法或牴觸法律明文時可在個案主張排除適用。

Q5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什麼?

規範解釋函令的時間效力:有利向過去適用、不利向未來生效不溯及,裁罰倍數表有利變更也適用未確定案件。

Q6什麼叫核課確定?

核定稅額通知書於救濟期間未爭執,或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終結後即核課確定,本條保護傘隨之收起。

Q7解釋函令效力跟法律效力差在哪?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有最高拘束力,解釋函令是行政機關內部解釋,僅供稽徵參考,違法時不應適用。

Q8國稅局拿新解釋追舊稅怎麼辦?

查解釋函令發布日 → 比對應稅事實與核課狀態 → 若屬不利變更且未確定,書面主張第2項不溯及。

Q9怎麼主張本條保護?

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30日內申請復查,附上解釋函令發布日與案件未確定的時間軸佐證。

Q10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期限怎麼算?

復查30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決定不服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解釋函令屬於不利變更?

比對新舊兩版函釋見解,舉證新解釋對你課稅或裁罰結果更重,並證明案件在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

Q12有利變更 vs 不利變更效力差在哪?

有利變更回溯適用未確定案件(第1項但書),不利變更只向未來生效不溯及(第2項),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效力起點是否溯及依據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向過去有利溯及第1項但書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自發布日或指定將來日起原則不溯及未核課及未確定案件第2項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從新從輕向過去有利適用第4項

效力起點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自發布日或指定將來日起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是否溯及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向過去有利溯及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原則不溯及未核課及未確定案件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從新從輕向過去有利適用

依據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第1項但書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第2項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국세기본법 제18조 제3항(소급과세의 금지·비과세관행의 존중)
德國Abgabenordnung § 176(Vertrauensschutz bei der Aufhebung und Änderung von Steuerbescheiden)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 art. L80 A・L80 B(garantie contre les changements de doctrine administrative)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7805(b)(limitation on retroactive application of Treasury regulations and rul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850702 增訂)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換言之,政府向人民課稅應依法律,人民也應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捐。

(1001108 修正)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內容維持原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內容修正為:「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三、增訂第三項,內容為:「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內容為:「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裁罰名詞
(0850702 增訂)

一、本條係新增。   二、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換言之,政府向人民課稅應依法律,人民也應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捐。

(1001108 修正)

一、第一項,內容維持原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內容修正為:「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三、增訂第三項,內容為:「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內容為:「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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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