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解釋函令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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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2.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 3.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 4.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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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函令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不利的見解變更則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
Q · 國稅局拿新解釋回頭追我舊年度的稅,我一定要繳嗎?
不一定。不利的新解釋原則上不溯及未確定案件
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2項,財政部變更解釋函令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對於發布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適用變更後的解釋函令。因此國稅局若援引新發布的不利解釋追課你過去的稅,只要你的案件尚未核課確定,即可在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階段主張本條排除其適用。
白話解讀
財政部每年發布幾百則解釋函令,這些解釋影響你怎麼報稅、要繳多少稅、被罰多少錢。但有件事你可能不知道:這些解釋的效力範圍受到嚴格限制,不是國稅局想怎麼用就怎麼用。原則上,一則解釋函令只對「申請這個解釋的那個案子」生效。但本條開了兩個關鍵口子:對你有利的解釋,自動套用到所有還沒核課確定的案件;對你不利的「新解釋」,原則上只能往未來生效,不能拿來追溯到舊案。換句話說,國稅局如果想拿一則新發布的不利解釋,回頭追你過去某年的稅,本條第二項明文擋下來。這是稅法版的信賴保護原則,也是你跟稅務機關打交道時手上一張很多人不知道的牌。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範財政部解釋函令的時間效力:對納稅義務人有利的解釋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不利的見解變更則自發布日起向後生效、不溯及既往;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的有利變更亦適用於未核課確定案件,構成稅法上信賴保護與不溯及既往原則的明文化。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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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國稅局說的算嗎?解釋函令我可以挑戰嗎?
可以挑戰。解釋函令不是法律,它是財政部對法律的行政解釋,最高行政法院和大法官多次表明:解釋函令違法、違憲或牴觸法律明文時不應適用。本條第二項更直接限制了不利變更的解釋函令對舊案的效力。你不是在挑戰整個解釋函令,而是主張它不能適用到你的個案,這個策略差異很重要,勝訴率高得多。
Q2什麼叫「核課確定」?怎麼判斷我的案子算不算?
稽徵機關發出核定稅額通知書,你在法定救濟期間內沒有不服,或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後,案件就核課確定。如果你還在30日復查期間內、或正在復查、訴願、行政訴訟階段,案件都還沒確定,本條第二項保護你。很多人在收到補徵通知當下就放棄不爭執,這個動作幾乎等於主動把自己推進核課確定的範圍,後續想翻案就難很多。
Q3罰款金額能不能援引變更後的較輕版本?
可以。本條第四項明文,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如果你被罰款的案子還沒確定,財政部後來把罰倍降下來了,你可以直接主張新的較輕版本,精神與刑法從新從輕原則類似。在復查或訴願階段檢查裁罰倍數表近期有無更新,常是壓低罰款最快的動作。
Q4解釋函令是什麼?我可以挑戰嗎?
財政部對稅法的行政解釋,性質為行政規則,位階低於法律,違法或牴觸法律明文時可在個案主張排除適用。
Q5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什麼?
規範解釋函令的時間效力:有利向過去適用、不利向未來生效不溯及,裁罰倍數表有利變更也適用未確定案件。
Q6什麼叫核課確定?
核定稅額通知書於救濟期間未爭執,或經復查、訴願、行政訴訟終結後即核課確定,本條保護傘隨之收起。
Q7解釋函令效力跟法律效力差在哪?
法律由立法院制定有最高拘束力,解釋函令是行政機關內部解釋,僅供稽徵參考,違法時不應適用。
Q8國稅局拿新解釋追舊稅怎麼辦?
查解釋函令發布日 → 比對應稅事實與核課狀態 → 若屬不利變更且未確定,書面主張第2項不溯及。
Q9怎麼主張本條保護?
收到核定稅額通知書30日內申請復查,附上解釋函令發布日與案件未確定的時間軸佐證。
Q10復查、訴願、行政訴訟期限怎麼算?
復查30日(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決定不服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再不服提行政訴訟。
Q11怎麼證明解釋函令屬於不利變更?
比對新舊兩版函釋見解,舉證新解釋對你課稅或裁罰結果更重,並證明案件在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
Q12有利變更 vs 不利變更效力差在哪?
有利變更回溯適用未確定案件(第1項但書),不利變更只向未來生效不溯及(第2項),方向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效力起點 | 是否溯及 | 依據 |
|---|---|---|---|
|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 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向過去有利溯及 | 第1項但書 |
|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 自發布日或指定將來日起 | 原則不溯及未核課及未確定案件 | 第2項 |
|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 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從新從輕向過去有利適用 | 第4項 |
效力起點
-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 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 自發布日或指定將來日起
-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 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案件
是否溯及
-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 向過去有利溯及
-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 原則不溯及未核課及未確定案件
-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 從新從輕向過去有利適用
依據
- 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
- 第1項但書
- 對納稅人不利的見解變更
- 第2項
- 裁罰倍數參考表有利變更
- 第4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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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850702 增訂)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換言之,政府向人民課稅應依法律,人民也應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捐。
(1001108 修正)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內容維持原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內容修正為:「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三、增訂第三項,內容為:「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內容為:「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期日名詞
- 裁罰名詞
一、本條係新增。 二、憲法第十九條明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換言之,政府向人民課稅應依法律,人民也應依照法律規定繳納稅捐。
一、第一項,內容維持原法條文,不予修正。 二、第二項,內容修正為:「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三、增訂第三項,內容為:「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四、增訂第四項,內容為:「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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