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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第 1-1 條(解釋函令之發布)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2.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3.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4.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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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 Exc「1️⃣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2️⃣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從新從輕原則 II 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如「不利」於納稅義務人者,自發布日起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起,發生效力;於發布日或財政部指定之將來一定期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之稅捐及未確定案件,不適用該❌變更後之解釋函令。 變更見解之不利函令不溯及既往 III 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前,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變更已發布解釋函令之法令見解且不利於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變更法令見解後之解釋函令核課稅捐,於本條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施行日尚未確定案件,適用前項規定。 IV 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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