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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稅捐稽徵法3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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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稅捐稽徵法第3條規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國稅歸國稅局、地方稅歸地方稅捐稽徵處,必要時得委託代徵。

Q · 稅單要申訴,到底要找哪個機關?

看稅單發文機關:國稅找國稅局,地方稅找稅捐稽徵處

依稅捐稽徵法第3條,稅捐由各級政府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國稅(所得稅、營業稅、遺產贈與稅等)由各區國稅局主管;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由地方政府的稅捐稽徵處主管。後段「必要時得委託代徵」代表你看到的收款單位不一定是真正的主管機關,申訴對象要看發文機關而非代收單位。

白話解讀

你以為稅是「中央政府」一手包辦的嗎?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多數人忽略的事實:你繳的每一筆稅,背後都有一個明確的「主管機關」,而且這個機關不一定是國稅局。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是地方政府收的,所得稅、營業稅是中央國稅局收的。為什麼這個區別對你重要?因為當你要申訴、要陳情、要申請減免,找錯機關等於白忙一場。更關鍵的是這條後段:「必要時得委託代徵」。這代表你看到的徵收單位,不一定是真正的稅捐主管機關,它可能只是被委託代收的單位。搞清楚誰是真主管、誰是代徵者,決定了你訴願時要寄給誰、答辯時誰才有權處理你的案子。

法律定性

稅捐稽徵法第3條為稅捐徵收的權責分配規範,確立稅捐由各級政府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並授權必要時得委託其他單位代徵,相關辦法由行政院訂定,構成國稅與地方稅權責分工的基礎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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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要申訴稅單,到底要找哪個單位?

看稅單上的「發文機關」。國稅(所得稅、營業稅、遺產贈與稅、貨物稅)找各地區國稅局;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找地方政府的稅捐稽徵處。內行人提示:訴願期間 30 天從你收到稅單那天起算,跑錯機關的時間不會自動扣掉,所以第一動就要找對人。

Q2「委託代徵」是什麼意思?我的稅是被誰收走的?

代徵單位只是被委託收錢的「代收人」,不是真正的稅捐主管機關。例如有些地方稅可能委託郵局或超商代收。實際擁有核課、減免、撤銷權的,永遠是發文的稅捐主管機關。內行人提示:跟代徵單位吵稅金多寡是無效的,他們只是按單位收錢,沒有任何裁量權。

Q3稅單發文機關怎麼看?

看稅單左上角或落款的發文機關欄位,那才是主管機關,繳款超商或郵局只是代收。

Q4稅捐稽徵法第3條是什麼?

規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必要時得委託代徵,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是稅務權責分工的基礎。

Q5什麼叫委託代徵?

主管機關把收款動作委託其他單位代收,代徵者沒有核課、減免、撤銷的裁量權。

Q6國稅有哪些、地方稅有哪些?

國稅含所得稅、營業稅、遺產贈與稅、貨物稅;地方稅含地價稅、房屋稅、牌照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娛樂稅。

Q7稅單申訴要怎麼找對機關?

先看發文機關 → 判斷國稅或地方稅 → 國稅找國稅局、地方稅找稅捐稽徵處 → 在期限內提出復查。

Q8對稅額不服怎麼提復查?

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 30 日內,向發文的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逾期失權。

Q9怎麼確認收款單位是不是代徵?

看名稱是否為郵局、超商或非稅務機關,若是則屬代徵,申訴仍向發文主管機關提出。

Q10房屋稅有問題要去哪裡辦?

房屋稅屬地方稅,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的稅捐稽徵處(地方稅務局)辦理。

Q11國稅局 vs 稅捐稽徵處差在哪?

國稅局主管國稅(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稽徵處主管地方稅(地價稅、房屋稅等),權責不交叉。

Q12主管機關 vs 代徵單位差在哪?

主管機關有核課、減免、撤銷處分權;代徵單位只負責收款,沒有任何裁量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国税通則法・地方税法(国税は国税庁〔国税局・税務署〕、地方税は地方公共団体が賦課徴収)
韓國국세기본법·지방세기본법(국세는 국세청, 지방세는 지방자치단체가 부과징수)
中國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税务机关主管征收,2018年国地税合并)
德國Abgabenordnung (AO) §§ 16–17(Zuständigkeit der Finanzbehörden)
法國Livre des procédures fiscales(compétence de la DGFiP)
美國Internal Revenue Code §§ 7801–7803(IRS federal)+ state revenue department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651012 制定)

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查現行各項稅捐,係按政府之組織,分為國稅、省(市)稅、縣(市)稅三種,目前各項稅捐之稽徵,除臺北市分由中央與臺北市各設稽徵機關稽徵外,臺灣省境內國稅,係依行政院令委託臺灣省政府代徵,並由省政府連同省稅,一併交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統一稽徵,受省財政廳之監督,玆為符合各級政府稽徵體制,並兼顧目前實際情形,爰作以上之規定,以資適應。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51012 制定)

查現行各項稅捐,係按政府之組織,分為國稅、省(市)稅、縣(市)稅三種,目前各項稅捐之稽徵,除臺北市分由中央與臺北市各設稽徵機關稽徵外,臺灣省境內國稅,係依行政院令委託臺灣省政府代徵,並由省政府連同省稅,一併交由各縣市稅捐稽徵處統一稽徵,受省財政廳之監督,玆為符合各級政府稽徵體制,並兼顧目前實際情形,爰作以上之規定,以資適應。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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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捐稽徵法第 3 條規定:「稅捐由各級政府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稽徵之,必要時得委託代徵;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捐稽徵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稅捐稽徵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