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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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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折舊、耗竭及攤折之減除,準用本法第三章第四節有關條文之規定。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
  2. 2.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中提到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固定資產的折舊、遞耗資產的耗竭、無形資產的攤折、修理費、保險費以及為使租出的財產能取得收益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折舊、耗竭及攤折的減除按照所得稅法第3章第4節有關條文的規定進行。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實證據的話,可以從其申報的數目中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果未能提供確實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真實的話,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進行調整。根據詢問內容,此法條的參考資料,需要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並經財政部核定才能使用。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證據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法14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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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