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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係指固定資產之折舊、遞耗資產之耗竭、無形資產之攤折、修理費、保險費及為使租出之財產能供出租取得收益所支付之合理必要費用。折舊、耗竭及攤折之減除,準用本法第三章第四節有關條文之規定。必要損耗及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從其申報數;其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減除標準調整之。
  2. 2.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定,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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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5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中提到的必要損耗及費用包括固定資產的折舊、遞耗資產的耗竭、無形資產的攤折、修理費、保險費以及為使租出的財產能取得收益所支付的合理必要費用。折舊、耗竭及攤折的減除按照所得稅法第3章第4節有關條文的規定進行。納稅義務人能提供確實證據的話,可以從其申報的數目中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果未能提供確實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真實的話,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核定的減除標準進行調整。根據詢問內容,此法條的參考資料,需要根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擬定的標準,並經財政部核定才能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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