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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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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智慧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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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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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
所稱收有
押金
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
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
法人
。
本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
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
國稅
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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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綜合所得稅
§11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營利事業所得稅
§26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4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9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108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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