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 2.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 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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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如下: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根據本法第16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中所稱的收有押金者,指的是在租金與押金同時存在的情況,以及在無租金的情況下有押金的情況。其中所指的押金是指因為租用財產而支付的保證金等。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公布日期:109年04月27日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一個租客在租赁合同簽訂時支付了一筆押金作為保證金,並且每月還支付租金,則該租賃契約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的定義。 2.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根據本法第16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中所稱的他人,指的是除了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之外的個人或法人。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公布日期:109年04月27日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某人將財產出租給他人(除了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則該租金收入將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稅務計算。 3.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根據本法第16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和第五款所指的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並提交給財政部備查。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公布日期:109年04月27日 參考範例:例如,某地區的國稅局根據當地的市場情況和租賃條件,訂定了該地區的一般租金標準,並根據這些標準來計算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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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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