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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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 2.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 3.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
深度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如下: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根據本法第16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中所稱的收有押金者,指的是在租金與押金同時存在的情況,以及在無租金的情況下有押金的情況。其中所指的押金是指因為租用財產而支付的保證金等。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公布日期:109年04月27日 參考範例:例如,如果一個租客在租赁合同簽訂時支付了一筆押金作為保證金,並且每月還支付租金,則該租賃契約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的定義。 2.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押金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條文
- 法人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條文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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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