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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所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
  2. 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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