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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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該法條共有兩項。 第一項規定,對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所定的成本和必要費用的扣除,納稅義務人若有完備的會計記錄和確實的憑證,應根據宣告的數字來核實扣除;若無完備的會計記錄和確實的憑證,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核准的標準來調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能夠合理地扣除成本和必要費用,並確保這些扣除是根據可核實的資料進行的。如果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完整的會計記錄和確實的憑證,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所核定的標準來進行調整,以確保稅收的正確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個人納稅義務人在營業所得中宣告有一筆用於購買設備的成本,但無法提供相關的會計記錄和憑證以核實這筆成本,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核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條文
- 必要費用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核名詞
- 稽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稅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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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