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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1. 1.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類所定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納稅義務人有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應依申報數實減除;其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之。
  2. 2.前項標準,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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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該法條共有兩項。 第一項規定,對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6類所定的成本和必要費用的扣除,納稅義務人若有完備的會計記錄和確實的憑證,應根據宣告的數字來核實扣除;若無完備的會計記錄和確實的憑證,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核准的標準來調整。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納稅義務人能夠合理地扣除成本和必要費用,並確保這些扣除是根據可核實的資料進行的。如果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完整的會計記錄和確實的憑證,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所核定的標準來進行調整,以確保稅收的正確計算。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個人納稅義務人在營業所得中宣告有一筆用於購買設備的成本,但無法提供相關的會計記錄和憑證以核實這筆成本,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財政部核定的標準來調整這筆成本的扣除金額。 第二項規定,前述標準的制定由財政部的各地區國稅局進行,並需報請財政部核定。這意味著每個地區的國稅局都有權根據當地的經濟情況和其他因素,制定適用於該地區的成本和必要費用扣除的標準。 舉例來說,財政部的國稅局可以根據某一地區的行業特點和所需成本,制定特定行業的成本和必要費用扣除的標準。對於這一地區的納稅義務人,在符合標準的情況下可以享受相應的扣除優惠。但具體的標準制定過程需要報請財政部核准才能生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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