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快速跳轉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所稱持有滿一年以上,指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一年以上。
深度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1條明確規定,對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中提及的"持有滿一年以上",指的是從取得該財產或權益之日開始計算,至轉讓該財產或權益之日止,所經過的時間應超過一年。 範例參考:如果個人於2020年1月1日取得某股票,然後在2021年1月2日出售該股票,則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的規定,該股票的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因為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的時間超過一年。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條文
- 所稱名詞
- 持有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1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