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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所稱持有滿一年以上,指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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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1條明確規定,對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中提及的"持有滿一年以上",指的是從取得該財產或權益之日開始計算,至轉讓該財產或權益之日止,所經過的時間應超過一年。 範例參考:如果個人於2020年1月1日取得某股票,然後在2021年1月2日出售該股票,則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的規定,該股票的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因為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的時間超過一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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