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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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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所稱持有滿一年以上,指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一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1條明確規定,對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中提及的"持有滿一年以上",指的是從取得該財產或權益之日開始計算,至轉讓該財產或權益之日止,所經過的時間應超過一年。 範例參考:如果個人於2020年1月1日取得某股票,然後在2021年1月2日出售該股票,則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1條的規定,該股票的持有期間為一年以上,因為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的時間超過一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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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1 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所稱持有滿一年以上,指自取得之日起算至轉讓之日止,滿一年以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