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了受託人在計算受益人各類所得額時可以選擇採用現金收付制或權責發生制,並且一旦選定了計算方式就不能變更。計算所得的起訖期間是從每年的一月一日到十二月三十一日。 此外,該條規定受託人在計算信託財產的各類所得額時,成本、必要費用或損耗除了可以直接合理明確地歸屬之外,還可以按照信託財產發生各該所得類別收入的比例分攤。分攤的方式是從各該所得類別收入項下減除相應的金額。 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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