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55-1 條
- 1.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其依本法規定以全年為基礎得減除之費用或損失,應按半數減除。
- 2.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暫繳稅額之計算,應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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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5-1 條規定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其按照全年為基礎得減除之費用或損失,應按半數減除。這意味著營利事業在試算第一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以將全年可減除之費用或損失的一半計算在內。另外,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也適用於計算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即營利事業在試算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暫繳稅額的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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