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5-1 條規定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在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其按照全年為基礎得減除之費用或損失,應按半數減除。這意味著營利事業在試算第一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以將全年可減除之費用或損失的一半計算在內。另外,根據所得稅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暫繳稅額的計算方式也適用於計算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即營利事業在試算前半年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進行暫繳稅額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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