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明確規定了小規模營利事業的定義。根據該條規定,小規模營利事業指的是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的銷售額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且按照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標準納稅的營利事業。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的定義,舉個例子,如果一個商店的月銷售額只有10萬元,未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則該商店可以被視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按查定課徵營業稅的標準納稅。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