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適用前項獎勵之民間機構,得自各該交通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內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實際適用免稅之範圍及年限,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立法理由交通建設施工期間較長,營運初期營收可能難以支應成本支出,需賴往後年度之盈餘以彌補初期之虧損,爰規定得自開始課稅之年度起,至多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為使投資之民間機構實際獲得免稅之優惠,避免於初期有課稅所得之年度僅免納少額稅捐,玆乃特別規定其得於有課稅所得年度起,四年內選擇開始免稅之年度。
交通建設施工期間較長,營運初期營收可能難以支應成本支出,需賴往後年度之盈餘以彌補初期之虧損,爰規定得自開始課稅之年度起,至多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另為使投資之民間機構實際獲得免稅之優惠,避免於初期有課稅所得之年度僅免納少額稅捐,玆乃特別規定其得於有課稅所得年度起,四年內選擇開始免稅之年度。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