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國際運輸事業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與我國政府簽訂之租稅協定中訂有互惠免稅條款或經外交換文同意互惠免稅,經財政部核定實施者為限。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規定,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1. 符合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的規定; 2. 或根據與我國政府簽訂的租稅協定中訂有互惠免稅條款; 3. 或經外交換文同意互惠免稅; 4. 並經財政部核定實施。 這表示只有符合以上條件,且經財政部核定的外國國際運輸事業才享有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特權。具體案例和相關資料尚未提供,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詳細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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