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除政府發行的債券或經證券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其他有價證券外,櫃檯買賣的有價證券由發行人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證券管理委員會也可以根據其職權辦理這些事項。 2. 如果一間公司的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中交易,當該公司進行新股發行或再次發行債券時,除了必須遵守相關法規的規定外,還必須在發行之日起的30天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申報。 以上是對《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5條的解釋,參考了相關法規及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