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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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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0條,營利事業要辦理資產重估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該資產的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營利事業就可以進行重估價。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資產重估價辦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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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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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