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經核准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如其部分資產之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未達百分之二十五,該資產仍可辦理重估價。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0條,營利事業要辦理資產重估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該資產的重估年度物價指數未超過該資產取得年度物價指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如果符合這個條件,營利事業就可以進行重估價。這條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資產重估價辦法本身,並且可以舉出相關範例作為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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