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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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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依本辦法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部分資產價值雖未曾重估,仍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為重估價值,該等資產於以後年度物價指數較取得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依本辦法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時,以前條第一款公式計算資產重估價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9條,即使營利事業只有對部分資產進行重估,其他未重估的資產仍以原帳面價值視為重估價值。這表示營利事業在進行資產重估時,只對特定的資產進行評估和調整,而其他未評估的資產的價值仍按照原本的帳面價值來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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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9 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本辦法辦理資產重估價者,其部分資產價值雖未曾重估,仍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為重估價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