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按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 (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8條,營利事業進行資產重估價值的計算公式如下: 1. 取得價值-累計折舊 × (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 資產重估價值。 2. 如果營利事業的資產在以前年度已經進行過重估價,則計算公式為:(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 (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 資產重估價值。 例如,某營利事業在2019年以500,0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項設備,並進行了累計折舊為100,000元。現在在2022年想要進行資產重估價值的計算,重估年度物價指數為1.2,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為1.0。根據第一個公式,資產重估價值為(500,000-100,000)×(1.2/1.0)= 480,000元。因此,該設備的資產重估價值為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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