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各項資產重估價值,應分別下列公式重估計算之: 一、(取得價值-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取得資產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二、營利事業之資產,曾於以往年度辦理重估價者: (上次重估價值-上次重估後之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x(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次重估年度物價指數)=資產重估價值。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