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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者,其增添部分應與原始取得部分一併照本辦法之規定,分別計算重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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