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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其重估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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