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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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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估資產增添部分之耐用年數,應以原始部分之未使用年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4條,當營利事業進行資產重估價時,重估資產增添部分之耐用年數應以原始部分之未使用年數為準。換句話說,如果已重估的資產後來又增添了新的部分,該增添部分的耐用年限應根據原始部分尚未使用過的年數來計算。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資產重估價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例如,一家公司在資產重估價時,將一座建築物的耐用年限從原本的20年增加到30年。然後,在進行重估後的第10年,該公司又對這座建築物進行了擴建,增加了新的建築部分。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第14條,新建部分的耐用年限應以原始部分尚未使用的10年為準,而不是以整座建築物的30年為準。這樣,該新建部分的折舊費用和耐用年限就要根據這個準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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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4 條規定:「重估資產增添部分之耐用年數,應以原始部分之未使用年數為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