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15

快速跳轉

重估資產以往年度折舊方法曾有變更者,於計算補列折舊額時,以應提列折舊年度所使用之折舊方法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5 條規定,如果在重估資產前的年度中曾更改過折舊方法,那麼在計算補列折舊額時,應以當年度應提列折舊所使用的折舊方法為準。 根據參考資料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25 條(89.06.07)",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貨物或勞務的銷售額,當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時。 根據參考資料 "所得稅法 第 54 條(90.06.13)",所得稅法第 54 條規定了有關提列折舊費用的規定,其中規定了得長期使用之有形資產在費用收益配合原則下,依規定採用折舊方法,非一次性將資產之成本費用化。 根據參考資料 "營業稅法 第 17、32、35、43、51 條(90.06.13)",營業稅法第 17 條規定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營業人銷售額,而非以商業會計或稅務會計帳上計算之帳面價值為銷售額。 根據參考資料 "行政訴訟法 第 98、242、243、255 條(87.10.28)",行政訴訟法第 98 條規定了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查明事實情況、進行證據調查等程序。 綜合以上資料,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5 條的規定,如果在重估資產前的年度中曾有折舊方法的變更,那麼在計算補列折舊額時,應以當年度應提列折舊所使用的折舊方法為基準。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5 條規定:「重估資產以往年度折舊方法曾有變更者,於計算補列折舊額時,以應提列折舊年度所使用之折舊方法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