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16

快速跳轉

資產取得後,如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而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自帳上扣除者,於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其取得年度而扣除之,取得年度無法決定時,先進先出法計算,其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並應配合扣除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在資產取得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況,且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從帳戶中扣除,則在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到資產取得年度時進行扣除。如果無法確定資產取得年度,則應遵循先進先出法來進行計算,並要配合累計折舊的扣除。 資料參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6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6 條規定:「資產取得後,如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而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自帳上扣除者,於計算重估價值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