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取得後,如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而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自帳上扣除者,於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其取得年度而扣除之,取得年度無法決定時,按先進先出法計算,其累計折舊、累計耗竭或累計攤折並應配合扣除之。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在資產取得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況,且未於轉讓、滅失或報廢當時從帳戶中扣除,則在計算重估價值時,應追溯到資產取得年度時進行扣除。如果無法確定資產取得年度,則應遵循先進先出法來進行計算,並要配合累計折舊的扣除。 資料參考: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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