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利事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百分之二十五時,得向該管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以其申請重估日之上一年度終了日為基準日。
  2. 營利事業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所用之物價指數,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主計總處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供,並據以編造物價倍數表發布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