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3條的規定: 1. 營利事業可以在物價指數上漲達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時,申請辦理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資產重估價。申請的基準日為上一年度結束日。 2. 營利事業申請資產重估價所使用的物價指數,由財政部請行政院主計處在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提供,並以此制定物價倍數表進行公布。 舉例來說,如果某營利事業在2021年申請資產重估價,則基準日為2020年的結束日。財政部會向行政院主計處請求提供相應的物價指數,在此基礎上制定物價倍數表,以進行資產重估價的計算和公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