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根據以上文本,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採用非曆年制的會計年度且依該辦法進行資產重估價,應根據重估的開始月份所屬的年序,適用財政部根據曆年制所公布的該年度物價倍數進行重估。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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