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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採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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