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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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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採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用財政部以曆年制為依據所發布之各該年度物價倍數重估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文本,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果採用非曆年制的會計年度且依該辦法進行資產重估價,應根據重估的開始月份所屬的年序,適用財政部根據曆年制所公布的該年度物價倍數進行重估。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4條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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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4 條規定:「營利事業採非曆年制之會計年度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者,應以其開始月份所屬年序為其年序,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