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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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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利事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資產三類。
  2. 2.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之資產,或已出售、贈與、交換或其他方式而尚未交付或移轉所有權之資產,不論其資產本身或增添部分,均不得重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5條: 1.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和無形資產,這些範疇是根據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和第60條的定義。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某個廠房以供營業使用,並且需要檢視其帳面價值是否需要調整,則該公司可以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來進行評估和重估。 2. 如果土地需要調整帳面價值,則應根據土地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適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規定。 範例:一家公司擁有一塊土地,公司認為該土地的帳面價值需要調整。在進行土地價值的評估和調整時,該公司應遵守土地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規定。 3. 不論是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的資產,還是已經出售但尚未交付的資產,無論是該資產本身還是增添部分,均不得進行重估。 範例:一家公司租用了一塊土地,該土地不屬於公司自己的資產,所以公司無權對該土地進行重估。另外,如果一家公司已經出售了某個資產,但該資產還未交付給買方,公司也無法對這部分資產進行重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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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5 條規定:「營利事業重估資產之範圍,限於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或第六十條所稱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或無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