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5條: 1. 營利事業重估資產的範圍包括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和無形資產,這些範疇是根據所得稅法第50條、第59條和第60條的定義。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擁有某個廠房以供營業使用,並且需要檢視其帳面價值是否需要調整,則該公司可以根據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來進行評估和重估。 2. 如果土地需要調整帳面價值,則應根據土地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而不適用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規定。 範例:一家公司擁有一塊土地,公司認為該土地的帳面價值需要調整。在進行土地價值的評估和調整時,該公司應遵守土地法和平均地權條例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的規定。 3. 不論是租用其他事業或個人的資產,還是已經出售但尚未交付的資產,無論是該資產本身還是增添部分,均不得進行重估。 範例:一家公司租用了一塊土地,該土地不屬於公司自己的資產,所以公司無權對該土地進行重估。另外,如果一家公司已經出售了某個資產,但該資產還未交付給買方,公司也無法對這部分資產進行重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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