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4條,該法條主要是針對以產製廠商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的情形進行規定。有以下兩點需要釐清: 1. 核准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的條件:根據該法條的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產製廠商在符合一定條件後可以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然而,如果產製廠商失去了符合該條件的資格,或者欠繳了應該納稅的款項,主管稽徵機關可以向財政部報請核准停止產製廠商繼續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的權限,並通知產製廠商相關事項。 2. 重新申請使用其他憑證的程序:如果在繳清稅款後,產製廠商希望再次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可以重新依據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請。 參考依據:根據《貨物稅條例》,第22條第1項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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