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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准以產製廠商使用之出(送)貨單,替代完稅照之產製廠商,如喪失原核准具備之條件,或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報請財政部核定停止其繼續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
  2. 前項經財政部核定停止其使用其他憑證替代完稅照之產製廠商,得於繳清稅款後,重新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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