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產製廠商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一、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 二、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 三、內部安全稽核措施。
- 前項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之產製廠商,如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暫停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主管稽徵機關於產製廠商繳清稅款後,應恢復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 產製廠商印製之專用完(免)稅照應編號以套版方式印製,並加印廠商印信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號;其印製數量與編號應逐次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使用期間,如遇停電或機器故障之特殊情況,應以人工依規定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於照證管理報表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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