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5條,產製廠商可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申請時需檢附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以及內部安全稽核措施等文件。被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的產製廠商,如果欠繳應納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有權暫停其繼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并通知產製廠商。當產製廠商繳清稅款後,主管稽徵機關應恢復其繼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此外,產製廠商印製的專用完(免)稅照應以套版方式編號印製,并加印廠商印信和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號。印製數量和編號應逐次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在使用期間,如果遇到停電或機器故障等特殊情況,應以人工依規定開立專用完(免)稅照,并在照證管理報表內註明。 參考資料:《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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