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貨物稅稽徵規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產製廠商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一、專用完(免)稅照樣張格式。 二、實施計畫及作業流程。 三、內部安全稽核措施。
  2. 前項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之產製廠商,如欠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暫停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通知產製廠商。主管稽徵機關於產製廠商繳清稅款後,應恢復其繼續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
  3. 產製廠商印製之專用完(免)稅照應編號以套版方式印製,並加印廠商印信及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文號;其印製數量與編號應逐次送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使用期間,如遇停電或機器故障之特殊情況,應以人工依規定開立專用完(免)稅照,並於照證管理報表內註明。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