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6條,產製廠商在請領照證時,應按照規定格式填寫領用收據,並在當場點收並妥善保管。此外,產製廠商應在次月15日之前編製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並連同填用稅照的第二聯,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根據上述資訊中的案例細節,並無直接提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任何與本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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