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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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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編造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連同填用稅照第二聯,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26條,產製廠商在請領照證時,應按照規定格式填寫領用收據,並在當場點收並妥善保管。此外,產製廠商應在次月15日之前編製各項照證使用情形月報表,並連同填用稅照的第二聯,提交給主管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根據上述資訊中的案例細節,並無直接提及與該法條有關的具體範例。因此,無法提供任何與本法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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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6 條規定:「產製廠商請領照證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領用收據,並當場點收,妥慎保管使用。產製廠商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