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書寫錯誤者,應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其已撕下者,應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始得核銷。
根據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27 條,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如果書寫錯誤,應在各聯加蓋「作廢」戳記,不得撕下。如果已經撕下,應該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才能核銷。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貨物稅稽徵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2 款,完稅照或免稅照不得刮擦或塗改,一經作廢後不得再取用,如果發生書寫錯誤,應在各聯上加蓋「作廢」戳記。另外,《貨物稅稽徵條例施行細則》第 53 條規定,如果已經撕下,應送請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後,方能核銷。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稅務文件的正確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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