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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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之3、之4與之6、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第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一目、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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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2 條的規定,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除了該條列舉的特定情況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外來憑證。只有符合內部憑證認定的情況,才能以內部憑證代替外來憑證。具體的內部憑證認定的規定,可以參考所得稅法及相關施行細則的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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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