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對外會計事項,應取得外來憑證或給與他人憑證;其應取得外來憑證者,除第六十八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第二目之3、之4與之6、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六目、第八目及第九目、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第一目、第八十條第四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第八十八條第三款第二目規定,得以內部憑證認定者外,不得以內部憑證代替;其以內部憑證代替者,應不予認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