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1 條
- 1.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 2.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得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核實減除。
- 3.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營利事業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 4.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 5.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 6.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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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的規定: 1. 如果在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的帳簿因某種原因而滅失,可以向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後可以重新設置新帳簿並依法查帳核定。 2. 如果營利事業當年度的所得額全部或部分的原始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滅失,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的核定純益率平均數來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的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是新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不滿三個年度,缺乏前三個年度的核定純益率資料,則可以根據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的平均純益率來計算。此外,如果經查證屬實的災害損失部分,可以按照第102條的規定進行核實減除。 3. 稽徵機關在使用前項規定所依據的前三個年度資料時,如果有營利事業申報的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的情況,可以以申報數為準;等稽徵機關核定後,再根據核定數進行調整。 4. 營利事業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如果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而滅失,則除了從申報的所得額核定外,對於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平均數的情況,應根據前兩項的規定辦理。 5.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的情況,應根據第102條第2款的規定,同時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 6. 除了符合前五項規定的情況外,如果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滅失,稽徵機關應根據所得稅法第83條和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的規定,根據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 根據台灣法令全書-查核準則與執行條文,以下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條的相關規定和例子: 1. 營利事業當年度使用之帳簿因故滅失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另行設置新帳,依據原始憑證重行記載,依法查帳核定。 - 例如,如果營利事業的帳簿因火災而遭到毀損,營利事業可以向稽徵機關報告並經核准後重新設置新的帳簿,依據原始憑證重新記載並進行查帳核定。 2. 營利事業當年度關係所得額之全部或一部之原始憑證,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該滅失憑證所屬期間之所得額,稽徵機關得依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核定之。營利事業開業或由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未滿三個年度,致無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其無核定純益率資料之年度(含未滿一年無全年度核定資料之年度),以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之平均純益率計算之。又災害損失部分,如經查明屬實,得依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予以核實減除。 - 例如,如果營利事業在遭受颱風災害後失去了部分的原始憑證,稽徵機關可以根據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的核定純益率平均數來核定滅失憑證所屬期間的所得額。如果營利事業是在過去三年內剛開業或從小規模營利事業改為統一發票商號,沒有前三個年度的核定純益率資料,那麼可以根據各該年度查帳核定當地同業的平均純益率計算。此外,如果經查證屬實的災害損失部分,可以按照第102條的規定進行減除核實。 3. 稽徵機關依前項規定使用之前三個年度資料中,如有營利事業申報之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情事,得以申報數為準;俟稽徵機關核定時,按核定數調整之。 - 例如,如果在前述情境中,營利事業在前三個年度中有申報的純益率尚未經稽徵機關核定,那麼稽徵機關可以以申報的數字為依據;待稽徵機關核定後,再根據核定數字進行調整。 4.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在辦理結算申報後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前,因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或有關機關因公調閱,以致滅失者,除其申報純益率已達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從其申報所得額核定外,申報純益率未達前三個年度核定純益率之平均數者,應按前二項規定辦理。 - 例如,如果在辦理結算申報後,營利事業的帳簿憑證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機關調閱而滅失,除非申報純益率已經達到該事業前三個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純益率平均數,否則在核定所得額時仍應按照前兩項的規定進行。 5. 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規定,併同災害損失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屬實或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屬實。 - 例如,如果營利事業遭受不可抗力災害以致帳簿憑證滅失,應根據第102條第2款的規定,同時報請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以確認災害損失的真實性或提出確實的證據來證明災害損失的真實性。 6. 營利事業之帳簿憑證滅失者,除合於前五項規定情形者外,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規定,就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 例如,在除了前五項所列情況之外的帳簿憑證滅失情況下,稽徵機關應根據所得稅法第83條和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的規定,根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所得額。 參考資料: - 台灣法令全書-查核準則與執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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