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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5 條

勞務費: 一、凡支付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之報酬,均屬勞務費用,應於給付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二、給付勞務費用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執行業務者姓名、金額及支付勞務費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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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的規定,勞務費用包括支付給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地政士、工匠等的報酬。在支付勞務費用時,應依法扣繳相應的所得稅款。原始憑證可以是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果是經由金融機構直接匯入執行業務者的存款帳戶,則應取得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上面應有執行業務者的姓名、金額和支付勞務費的字樣。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5條的參考資料是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法。根據該法第5條,營利事業所得包括財產之出售、轉讓或處分,以及提供勞務所得。勞務所得部分則透過該法第6條進一步細分,包括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以及其他不屬於營業利潤的報酬。 作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的參考資料,此法規提供了針對支付勞務費用的具體要求和相關例子,以確保勞務費用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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