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9 條

投資損失: 一、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 二、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但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者,應以其轉投資具有實質營運之事業,因營業上虧損致該國外被投資事業發生損失之證明文件,並應有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驗證或證明;在大陸地區者,應有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 三、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投資損失,其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其無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以股東會決議減資之基準日為準。因被投資公司經法院裁定重整並辦理減資者,以法院裁定之重整計畫所訂減資基準日為準。 四、因被投資事業合併而發生投資損失,以合併基準日為準。 五、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 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準。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了投資損失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即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且原出資額並未折減時,不予認定為投資損失。此外,投資損失的認定還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證明文件。若被投資事業在國外且無實質營運活動,則需要相關的證明文件以及我國駐外機構之驗證或證明。若在大陸地區,則需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的證明。對於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而發生的投資損失,需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以主管機關核准後股東會決議減資的基準日為準;若無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則以股東會決議減資的基準日為準。對於因被投資公司合併而發生的投資損失,以合併的基準日為準。若因被投資事業破產而發生的投資損失,以法院破產終結裁定日為準。若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產生的投資損失,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的日期為準。 參考資料:財政部營業稅處,營利事業所得稅手冊,第二部-營業務別法的適用,第九章-企業合併、分割及減資。(最新更新日期:2020年12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