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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4-1 條(訂定、變更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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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規定,他益信託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須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公益信託除外。

Q · 成立信託給子女,贈與稅從哪一天開始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他益信託的贈與行為發生日是「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而非受益人實際取得信託利益的時點。從契約成立或變更那天起算,須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準用第24條第1項)。唯一例外是符合第20條之1的公益信託,免徵贈與稅。很多人誤以為等受益人實際拿到財產才申報,結果申報期限早已逾期、罰鍰入帳。

白話解讀

信託這個工具在有錢人的傳承規劃中越來越常見:把資產交給信託,指定別人當受益人,自己還能持續管理。但稅法看穿了這個結構:如果你把資產交信託,指定子女或其他人當受益人,本質上就是一種贈與。這條法規明確告訴你:這種「他益信託」的贈與稅,贈與發生日不是受益人實際領錢那天,而是「信託契約訂定或變更的那天」。這個時點認定極為關鍵,因為它決定了:第一,30 天申報倒數從哪天開始;第二,當年度免稅額歸屬;第三,信託財產價值如何估價。很多人以為「等受益人實際拿到錢或財產時再算稅」,結果發現申報期限早就過了、罰鍰已經入帳。而且本條還特別指出公益信託是例外(適用第20條之1)免稅,這讓一些家族企業透過公益信託達成傳承加節稅的雙重目的。

法律定性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是信託課稅的時點認定規範:當委託人成立或變更他益信託,使受益人無償取得信託利益而符合第5條之1的視同贈與情形時,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作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據以起算30日申報期;公益信託則排除適用而免徵贈與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信託財產贈與價值(新臺幣元)當年度已用免稅額(新臺幣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他益信託?跟一般贈與有什麼不同?

他益信託是委託人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但指定第三人(通常是子女)享受信託利益的安排。與直接贈與的差別在於所有權歸受託人管理,利益給受益人,可避免受益人直接取得財產後揮霍或訴訟。本條規定他益信託的贈與稅時點是契約訂定或變更日,不是受益人實際取得利益時。

Q2什麼情況下成立信託可以免贈與稅?

主要是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的公益信託,條件包括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信託財產本金及孳息全部作公益目的使用、信託消滅時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公益法人等。公益認定嚴格,私人家族控制色彩過重者會被否准。

Q3受益人還沒拿到錢,為什麼要先課贈與稅?

贈與稅課的是無償移轉的法律行為,不是實際取得的時點。信託契約一成立,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即確定,贈與稅隨之發生,因此以契約訂定或變更日起算30日申報期。

Q4他益信託贈與稅哪一天算?

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從那天起30日內申報,受益人何時領錢不影響。

Q5什麼是他益信託?

委託人把財產交受託人管理,但指定第三人(如子女)享受信託利益的安排,可使受益人無償取得利益而構成贈與。

Q6什麼是公益信託免稅?

符合第20條之1的公益信託,本金及孳息全部作公益目的、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課徵贈與稅。

Q7贈與行為發生日是什麼意思?

是贈與稅申報期與稅基認定的基準時點,他益信託以契約訂定或變更日為準。

Q8信託贈與稅怎麼申報?

確認他益信託類型 → 鎖定契約日 → 估算信託財產價值 → 契約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 依核定繳納。

Q9信託財產的贈與價值怎麼算?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之1的方法估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Q10信託贈與稅大概要繳多少?

課稅淨額(財產價值減免稅額244萬)依三級累進10%/15%/20%計算,金額越大稅率越高。

Q11怎麼證明贈與發生日?

以信託契約書的訂定或變更日期為準,契約書本身即是時點認定的關鍵文件。

Q12他益信託 vs 直接贈與哪個有利?

直接贈與較單純,他益信託在財產保護與分期給付有不可替代性,但估價申報更複雜,節稅未必較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他益信託直接贈與公益信託
贈與時點認定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贈與契約生效日免徵贈與稅(第20條之1)
申報期限30日內30日內符合要件免申報課稅
財產保護功能高(管理權與受益權分離)低(受贈人直接取得處分權)限公益目的使用
結構複雜度高(需估價與契約設計)高(需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相続税法第9条の2(信託に関する権利の贈与の時期)
🇰🇷 韓國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33조(신탁이익의 증여)
🇩🇪 德國ErbStG § 7(Schenkungen, einschließlich Stiftungs-/Treuhandkonstruktionen)
🇫🇷 法國CGI article 792-0 bis(fiscalité des trusts)
🇺🇸 美國IRC § 2511 + § 2702(gift tax on transfers in tru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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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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