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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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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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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4-1 條
(訂定、變更信託契約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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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
第二十條之一
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
第五條之一
應課徵
贈與稅
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
贈與
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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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遺產稅之計算 §1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贈與稅之計算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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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稽徵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申報與繳納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刪除) §3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資料調查與通報 §37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獎懲 §43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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