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規定,他益信託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須於30日內申報贈與稅,公益信託除外。
Q · 成立信託給子女,贈與稅從哪一天開始算?
契約簽訂日,不是受益人領錢日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他益信託的贈與行為發生日是「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而非受益人實際取得信託利益的時點。從契約成立或變更那天起算,須在30日內申報贈與稅(準用第24條第1項)。唯一例外是符合第20條之1的公益信託,免徵贈與稅。很多人誤以為等受益人實際拿到財產才申報,結果申報期限早已逾期、罰鍰入帳。
信託這個工具在有錢人的傳承規劃中越來越常見:把資產交給信託,指定別人當受益人,自己還能持續管理。但稅法看穿了這個結構:如果你把資產交信託,指定子女或其他人當受益人,本質上就是一種贈與。這條法規明確告訴你:這種「他益信託」的贈與稅,贈與發生日不是受益人實際領錢那天,而是「信託契約訂定或變更的那天」。這個時點認定極為關鍵,因為它決定了:第一,30 天申報倒數從哪天開始;第二,當年度免稅額歸屬;第三,信託財產價值如何估價。很多人以為「等受益人實際拿到錢或財產時再算稅」,結果發現申報期限早就過了、罰鍰已經入帳。而且本條還特別指出公益信託是例外(適用第20條之1)免稅,這讓一些家族企業透過公益信託達成傳承加節稅的雙重目的。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之1是信託課稅的時點認定規範:當委託人成立或變更他益信託,使受益人無償取得信託利益而符合第5條之1的視同贈與情形時,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作為贈與行為發生日,據以起算30日申報期;公益信託則排除適用而免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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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益信託是委託人把財產交給受託人管理,但指定第三人(通常是子女)享受信託利益的安排。與直接贈與的差別在於所有權歸受託人管理,利益給受益人,可避免受益人直接取得財產後揮霍或訴訟。本條規定他益信託的贈與稅時點是契約訂定或變更日,不是受益人實際取得利益時。
主要是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的公益信託,條件包括受託人為信託業者、信託財產本金及孳息全部作公益目的使用、信託消滅時財產移轉於各級政府或公益法人等。公益認定嚴格,私人家族控制色彩過重者會被否准。
贈與稅課的是無償移轉的法律行為,不是實際取得的時點。信託契約一成立,財產移轉的法律效果即確定,贈與稅隨之發生,因此以契約訂定或變更日起算30日申報期。
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從那天起30日內申報,受益人何時領錢不影響。
委託人把財產交受託人管理,但指定第三人(如子女)享受信託利益的安排,可使受益人無償取得利益而構成贈與。
符合第20條之1的公益信託,本金及孳息全部作公益目的、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課徵贈與稅。
是贈與稅申報期與稅基認定的基準時點,他益信託以契約訂定或變更日為準。
確認他益信託類型 → 鎖定契約日 → 估算信託財產價值 → 契約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 → 依核定繳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施行細則第3條之1的方法估算,實際以國稅局核定為準。
課稅淨額(財產價值減免稅額244萬)依三級累進10%/15%/20%計算,金額越大稅率越高。
以信託契約書的訂定或變更日期為準,契約書本身即是時點認定的關鍵文件。
直接贈與較單純,他益信託在財產保護與分期給付有不可替代性,但估價申報更複雜,節稅未必較省。
| 比較項目 | 他益信託 | 直接贈與 | 公益信託 |
|---|---|---|---|
| 贈與時點認定 | 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 | 贈與契約生效日 | 免徵贈與稅(第20條之1) |
| 申報期限 | 30日內 | 30日內 | 符合要件免申報課稅 |
| 財產保護功能 | 高(管理權與受益權分離) | 低(受贈人直接取得處分權) | 限公益目的使用 |
| 結構複雜度 | 高(需估價與契約設計) | 低 | 高(需主管機關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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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二十條之一所規定之公益信託外,委託人有第五條之一應課徵贈與稅情形者,應以訂定、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他益信託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爰明定除第二十條之一公益信託外,應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一、本條新增。 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他益信託依第五條之一規定應課徵贈與稅,爰明定除第二十條之一公益信託外,應以訂定或變更信託契約之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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