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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應扣除之負擔範圍)

  1. 1.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贈與額中扣除之負擔,以具有財產價值,業經履行或能確保其履行者為限。負擔內容係向贈與人以外之人為給付得認係間接之贈與者,不得主張扣除。
  2. 2.前項負擔之扣除,以不超過該負擔贈與財產之價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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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第18条-应扣除之负担范围》规定: 1. 被赠与人依《遗产及赠与税法》第21条规定,在赠与额中可以扣除具有财产价值的负担,前提是该负担已经履行或者能够确保其履行。如果负担的受益人是赠与人以外的人,即使是间接的赠与,也不能主张扣除。 2. 前项负担的扣除额度不能超过该负担所涉及的赠与财产的价值。 例子: 根据上述法规,假设某人给予他的配偶一笔现金赠与,金额为100万。但是给予的同时,他还有一笔债务要偿还给他的朋友,金额也是100万。根据法规规定,被赠与人可以在赠与额中扣除具有财产价值的负担,也就是100万的债务。所以,最终纳税的金额为赠与额100万减去扣除的债务100万,结果为0。因此,在这个例子中,被赠与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赠与税。这个例子展示了法规第18条第1款的应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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