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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扶養人,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受扶養人: 一、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二、贈與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三、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四、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贈與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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