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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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受扶養人,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受扶養人: 一、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二、贈與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三、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四、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贈與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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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受扶養人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之受扶養人: 1. 贈與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未滿六十歲而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2. 贈與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3. 贈與人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成年者,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贈與人扶養。 4. 贈與人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確係受贈與人扶養。 根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受扶養人包括子女、子女的配偶及有自己無謀生能力、需家人扶養的其他家屬。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則針對已成年但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親屬或家屬明確指出受贈與人應予以扶養。 舉例來說,如果贈與人為一位年滿六十歲的父親,而他的兒子因身心障礙而無法自給自足,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規定,父親可以扣除贈與稅的免稅額,因為他需要扶養他的身心障礙兒子。這是一個符合第一款的例子。 以上是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進行的釋義。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贈與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條文
- 民法 第 1114 條條文
- 民法 第 1123 條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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