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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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45 條,納稅義務人在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提交繕具抵繳之財產清單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主管稽徵機關則應在接到申請後三十日內進行調查核定。 若申請的抵繳稅款實物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條件,主管稽徵機關應立即向納稅義務人明確不准抵繳的理由,並通知其按照原定的繳納期限繳納。如果不准抵繳的通知書送達給納稅義務人時,已超過原定的繳納期限,或者距離原定繳納期限不超過十日,那麼納稅義務人應在通知書送達之日起的十日內繳納。 若申請的抵繳稅款實物只有部分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所規定的條件,主管稽徵機關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不符合部分的現金。 以上觀察基於最新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以及財政部的函釋資料。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第三十條第四項條文
- 實物抵繳名詞
- 遺產稅名詞
- 贈與稅名詞
- 核定名詞
- 繕具名詞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3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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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