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未依限抵繳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納稅義務人未於前條規定限期內,將各項產權移轉登記所需之有關文件或抵繳之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者,應依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其應以現金補足應納稅款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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