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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9 條

  1. 1.經主管稽徵機關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者,納稅義務人應於接到核准通知書後三十日內將有關文件或財產檢送主管稽徵機關以憑辦理抵繳。
  2. 2.前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遺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繼承登記及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抵繳同意書一份,如有拋棄繼承權者,應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三、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四、符合本法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之繼承人簽章出具切結書一份,聲明該抵繳之土地倘在未經辦妥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前,經政府公告徵收時,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具領。 五、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3. 3.第一項抵繳之財產為納稅義務人所有屬前項以外之財產者,應檢送下列文件或財產: 一、移轉登記之申請書。 二、土地或房屋之所有權狀、其他財產之證明文件或抵繳之財產。 三、其他依法令應提出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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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當納稅義務人獲得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後,必須在接到核准通知書後的三十天內將相關文件或財產檢送給主管稽徵機關作為證明。 根據法條的第二項,如果抵繳的財產是繼承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則應該提交以下文件或財產: 1. 繼承登記和移轉登記的申請書。 2. 符合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簽章,證明繼承人同意抵繳的文件,如果有放棄繼承權的人,應附上法院准予查看的證明文件。 3.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其他財產的證明文件或抵繳的財產。 4. 符合第三十條第七項規定的簽章,聲明抵繳的土地如在辦理移轉登記為國有財產之前,被政府公告徵收,其徵收補償地價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負責。 5. 其他根據法律所要求提供的文件。 根據第三項,如果抵繳的財產不是納稅義務人所有,則應提交以下文件或財產: 1. 移轉登記的申請書。 2.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權證書,其他財產的證明文件或抵繳的財產。 3. 其他根據法律所要求提供的文件。 作为一位法律系教授,根据以上解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規定了以土地、房屋或其他實物抵繳稅款時所需提交的文件和財產。例如,如果繼承人在抵繳遺產稅時選擇以共同擁有的土地抵繳,則需要提交相關的登記申請書、土地所有權證書、同意書和切結書等文件。另外,如果抵繳的財產是繼承人沒有所有權的財產,例如繼承人希望以他人的土地抵繳遺產稅,則需要提交相應的移轉登記申請書和土地所有權證書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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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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