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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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當使用實物抵繳應納稅款時,若抵繳實物的價額低於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補足差額現金。而如果抵繳實物的價額超過應納稅額,則需等到實物變價處理完畢後,根據超過稅額部分在抵繳實物價額中所占比例,計算應退還給納稅義務人的金額。退還金額應於實物變價完畢後的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第二項則對賣得價款淨額做了解釋,指的是抵繳實物處分後的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和處分費用後的餘額。第三項提及,若根據第一項和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需要以現金補繳時,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 參考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最新修正為108年12月31日施行)
- 實物抵繳名詞
- 納稅義務人名詞
- 俟名詞
- 規費名詞
- 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條文
- 第三十條第二項條文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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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