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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8 條

  1. 1.實物抵繳應納稅款者,用以抵繳之實物其價額如低於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抵繳時以現金補足。其價額超過應納稅額者,應實物處理變價後,就賣得價款淨額,按抵繳時超過稅額部分占抵繳實物全部價額之比例,計算其應退還之價額,於處理變價完竣之日起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
  2. 2.前項所稱賣得價款淨額,指抵繳實物處分之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及處分費用後之餘額。
  3. 3.依第一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以現金補繳者,納稅義務人得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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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該條共有三項規定。第一項規定了當使用實物抵繳應納稅款時,若抵繳實物的價額低於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補足差額現金。而如果抵繳實物的價額超過應納稅額,則需等到實物變價處理完畢後,根據超過稅額部分在抵繳實物價額中所占比例,計算應退還給納稅義務人的金額。退還金額應於實物變價完畢後的一個月內通知納稅義務人領取。第二項則對賣得價款淨額做了解釋,指的是抵繳實物處分後的價款,扣除各項稅捐、規費、管理和處分費用後的餘額。第三項提及,若根據第一項和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的規定,需要以現金補繳時,納稅義務人可以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分期繳納。 參考資料: -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最新修正為108年12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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