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第 47 條(土地或房屋抵繳時應查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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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或房屋抵繳應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查明該項土地或房屋應納未納之其他稅款同時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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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規定,當納稅義務人選擇以土地或房屋抵繳遺產稅款時,主管稽徵機關應該查明該土地或房屋是否還有其他未納的稅款,並同時一併抵繳。這意味著主管稽徵機關在核准土地或房屋抵繳時,需進一步確定該土地或房屋是否還有其他稅款未繳納,如果有,就必須要將這些稅款一併納入抵繳範圍。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納稅義務人在選擇以土地或房屋抵繳稅款時,仍需要履行對其他稅款的納稅義務,避免透過選擇以抵繳方式偷漏納稅。如果在查明事項中發現土地或房屋還有其他未納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要求納稅義務人將這些稅款一併繳納,確保所有稅款都被清償。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選擇以一塊土地抵繳遺產稅款,而這塊土地還有未納的房屋稅款,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7條的規定,主管稽徵機關應要求該納稅義務人將這筆未納的房屋稅款一併繳納,以確保所有稅款都被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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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