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於三年內再有繼承開始情事者免予徵稅,其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內者,已納遺產稅之遺產,按第八條規定計算價值減半列入遺產總額課徵之。 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根據遺產稅法第12條規定,如果已經繳納遺產稅的遺產在三年內有新的繼承發生,則新的繼承部分不再需要繳納遺產稅。在三年以上但六年以內有新的繼承發生的情況下,已經繳納的遺產稅按照遺產稅法第八條的規定計算價值時可以減半列入遺產總額進行課徵。但是如果遺產總額在五萬元以上,則不適用前項的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在2019年繼承了一筆遺產並且根據遺產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遺產稅,並且該筆遺產在2021年又有新的繼承發生,那麼新的繼承部分就不需要再次繳納遺產稅。而如果該筆遺產的價值在2019年繼承時超過五萬元,那麼在新的繼承發生時不適用前項的規定,仍需要按照正常的遺產稅法規定進行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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