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之遺產在不同一區域者,應合併計算其總額。
根據參考資料,遺產稅法第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若在不同一區域,應合併計算其總額。此條款意在確保被繼承人遺產稅的公平課徵,避免因遺產在不同區域而造成課稅差異的情況。例如,如果被繼承人在A地區有一筆財產,並在B地區有另一筆財產,則應將這兩筆財產的價值合併計算作為遺產總額,以便課徵適當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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