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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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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財產,經登記或有確實證明者,不歸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徵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遺產稅法第7條規定,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的特有財產,如果已經辦理登記或有確實的證明文件,則不包括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內,因此不需要計算徵稅。這表示被繼承人的配偶及子女有自己的財產權利,且這部分財產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例如,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擁有一間經過登記證明的房屋,則這間房屋不會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內,不需要支付遺產稅。同樣地,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擁有經過登記或有確實的證明文件的財產,也不需要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內進行徵稅。

  • 繼承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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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遺產稅法第 7 條規定:「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財產,經登記或有確實證明者,不歸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徵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遺產稅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