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特有財產,經登記或有確實證明者,不歸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計算徵稅。
遺產稅法第7條規定,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的特有財產,如果已經辦理登記或有確實的證明文件,則不包括在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內,因此不需要計算徵稅。這表示被繼承人的配偶及子女有自己的財產權利,且這部分財產不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例如,如果被繼承人的配偶擁有一間經過登記證明的房屋,則這間房屋不會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內,不需要支付遺產稅。同樣地,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擁有經過登記或有確實的證明文件的財產,也不需要計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內進行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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