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價值之計算,以繼承開始之時價為準,但逾期或隱匿不報者,以逾期申報日或遺產稅稽徵機關自行調查之日時價為準。
根據問題描述,遺產稅法第8條規定了遺產價值的計算方式。根據這一條款,遺產的價值應以繼承開始時的價格作為基準。然而,對於逾期申報或隱匿不報的情況,則以遺產稅申報逾期的日期或稽徵機關自行調查的日期的價格為準。 根據參考法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了遺產稅法中的計算方法。根據第1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如果遺產稅逾期申報,則遺產價值應該根據逾期申報日或查獲日的價格計算,以較高者為準。具體來說,對於土地的遺產,應以逾期申報日或查獲日的該土地的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此外,根據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的規定,當遺產土地傳承後再移轉時,應該以移轉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一次移轉的現值,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然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解釋為應以繼承時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前一次移轉的現值,則從繼承時起至逾期申報日或查獲日期之間的土地自然漲價利益(所得)將成為遺產稅和土地增值稅的課稅對象,這將導致明顯的重複課稅,違反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避免重複課稅的立法意旨,也過度侵害憲法第15條保障的人民財產權。因此,根據合憲性解釋原則和符合土地稅法第31條第2項避免重複課稅的立法意旨,在遺產稅逾期申報的情況下,應該以申報日或查獲日的該土地的公告現值作為前一次移轉的現值,以計算土地增值稅。 總之,根據上述法規,遺產稅法第8條規定了遺產價值的計算方式,遺產稅法第10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的遺產稅計算方式,而土地稅法第31條規定了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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