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根據貨物稅條例第36條,有關登記、照證以及稽徵相關事項的規則由財政部來定。根據相關資料,例如《行政院處理遺失或被拋棄物品之程序辦法》等,可以找到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和範例。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由財政部擬訂貨物稅稽徵規則,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例有關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之規則,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貨物稅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並酌作文字修正。
貨物稅登記、照證及稽徵有關事項,屬稽徵作業細節性、技術性規定,未涉及重要政策,尚毋須報請行政院核定,爰參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定之之立法例修正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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