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