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根據法律第37條的規定,貨物稅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但根據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進行的修正法案,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與第十二條的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來確定。
本條例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酌予修正。 二、修正條文係對原條文作全盤之修正,其中有關刪除稅目應予免稅及降低稅率部分,宜予儘早實施。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 三、至有關完稅價格計算方法,由原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調查評定改為廠商自行申報,而採事後查稽;此項稽徵程序之改變,其申報作業、使用書表,以及稽徵規則等均須重新研擬訂定及配合修正,徵納雙方均須作廣泛之講習與宣導,為期有足夠之時間作較週詳之規劃與宣導,因約需三個月之準備期間,爰參照營業稅改制之立法例,修正條文除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關於完稅價格、稽徵及罰則等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在未施行前仍按原條文有關規定辦理。
本條例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其餘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五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條例,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本條例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將修正公布日期列於條文中,使之更為明確。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二條、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及一百十四年八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一、條次變更,並酌予修正。 二、修正條文係對原條文作全盤之修正,其中有關刪除稅目應予免稅及降低稅率部分,宜予儘早實施。爰明定修正條文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 三、至有關完稅價格計算方法,由原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調查評定改為廠商自行申報,而採事後查稽;此項稽徵程序之改變,其申報作業、使用書表,以及稽徵規則等均須重新研擬訂定及配合修正,徵納雙方均須作廣泛之講習與宣導,為期有足夠之時間作較週詳之規劃與宣導,因約需三個月之準備期間,爰參照營業稅改制之立法例,修正條文除第一條至第十二條自公布日施行外,其餘關於完稅價格、稽徵及罰則等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在未施行前仍按原條文有關規定辦理。
為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生效日期施行本條例,明定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將修正公布日期列於條文中,使之更為明確。
照委員修正動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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