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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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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1 +徵收率)× 徵收率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2. 2.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1條,對於依照該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以及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其應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 銷項稅額 = 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 (1 + 徵收率) × 徵收率 2. 銷售額 = 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 銷項稅額 此公式是用來計算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中的銷項稅額和銷售額。銷項稅額是在開立發票時應該收取的稅款,是根據發票總額和徵收率計算得出的。銷售額則是發票總額減去銷項稅額。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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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2-1 條規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