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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1 +徵收率)× 徵收率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2. 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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