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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 第 32-1 條

  1. 1.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其依本法第三十五條應申報之銷售額與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銷項稅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1 +徵收率)× 徵收率 銷售額=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銷項稅額
  2. 2.前項銷項稅額,尾數不滿通用貨幣一元者,按四捨五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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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1條,對於依照該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以及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的情況,其應申報的銷售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1. 銷項稅額 = 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 (1 + 徵收率) × 徵收率 2. 銷售額 = 當期開立統一發票總額 - 銷項稅額 此公式是用來計算營業人所開立的統一發票中的銷項稅額和銷售額。銷項稅額是在開立發票時應該收取的稅款,是根據發票總額和徵收率計算得出的。銷售額則是發票總額減去銷項稅額。 參考資料: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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