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按時序開立,並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者,可以在「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列印其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範例:使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的電子發票,可以在相應的資料欄位上列印營業人的相關資訊,無需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 根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根據應稅、零稅率或免稅的不同情況進行開立,並在統一發票明細表的課稅別欄中註明。 3. 營業人接受委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期間無差額的情況下,如果轉付款項的憑證上買受人註明為委託人,可以將該憑證交付委託人,無需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也不需要將其列入銷售額。 4.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行業代他人支付的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用),可以在統一發票的「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和金額,無需將其列入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和總計金額。 範例:飲食業、旅宿業或旅行社代他人支付的車費,在統一發票的「備註」欄註明該項目和金額,無需將其算入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和總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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