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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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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 2.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於使用統一發票時,應區分應稅、零稅率或免稅分別開立,並於統一發票明細表課稅別欄註記。
  3. 3.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4. 4.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按時序開立,並在扣抵聯及收執聯上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的電子發票者,可以在「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列印其名稱、地址和統一編號,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範例:使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的電子發票,可以在相應的資料欄位上列印營業人的相關資訊,無需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 2. 根據本法第四章第一節的規定計算稅額的營業人,在使用統一發票時,應根據應稅、零稅率或免稅的不同情況進行開立,並在統一發票明細表的課稅別欄中註明。 3. 營業人接受委託代收轉付款項,在收取轉付期間無差額的情況下,如果轉付款項的憑證上買受人註明為委託人,可以將該憑證交付委託人,無需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也不需要將其列入銷售額。 4. 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行業代他人支付的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用),可以在統一發票的「備註」欄註明代收代付項目和金額,無需將其列入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和總計金額。 範例:飲食業、旅宿業或旅行社代他人支付的車費,在統一發票的「備註」欄註明該項目和金額,無需將其算入統一發票的銷售額和總計金額。

  • 零稅率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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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以網際網路或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